公民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如何报告?
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非典型肺炎时,应当及时采取哪些隔离控制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病人,应当及时采取以下控制措施:(1)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2)对疑似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应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3)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应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以下紧急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4)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造成流行危险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每日电讯》2003.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