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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洋免刑在情不在理

2003-05-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4月29日,备受关注的“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在北京开庭宣判,法庭判决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真不敢相信犯下如此严重罪行的刘海洋会被免予刑事处罚。稍稍懂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虐杀野生保护动物是一种什么行为,产生什么后果,在法律上应承担什么责任,我们不禁要问: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据是什么?免予刑事处罚的理由又在哪里?

或许有关方面认为刘海洋是一名年轻有为的大学生,念其是初犯,主观上又不属于故意伤害,因此罪名变得模糊起来。毫无疑问,包括我在内,从感情上讲都想挽留其一把,不愿因为其一念之差而毁了一个大学生美好的前程。然而,理智告诉我们,感情替代不了法理,今天我们纵容了这种行为,明天就有人会犯同样的错误,到那时,只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一句空话。在情与法之间,如果“情”占了上风,其负面影响是巨大的。倘若野生动物们会说话,它们会上诉喊冤的。 (《羊城晚报》20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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