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传染病期间有关各方的法律责任还需细化。以“隔离治疗”为例,现行法律只规定,医疗机构应对病人、疑似病人进行隔离治疗,而未涉及到对与病人密切接触者应由其单位加以隔离,未规定被隔离人在隔离期间的待遇问题。隔离治疗不同于劳动教养、拘留等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它不是对个人的制裁,只是为了其他公民、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使被隔离人做出暂时的牺牲,因此,被隔离人在隔离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均应保持不变。
第二,法定的惩罚措施存在不足。例如,对于逃脱隔离、给公众造成危害者,只规定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的刑事处罚,而没有相关的行政处罚。现实中,逃离病人自身是带有传染性的,可以先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处以罚款等,再实行有针对性的惩罚措施。
此外,还应规定在没达到医院收治的条件下,学校、单位发现接触人并对其进行隔离时的责任等。现行法律仅对疫情要求“如实、及时”报告,而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应该从程序上规定在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方式报告、监测疫情。应在传染病爆发期间给予有关部门特别授权,使其能够整合疫区内的全部医疗资源如地方医疗机构、部队医院等,以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北京日报》200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