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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司机宰客不能越俎代庖

2003-05-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公安机关与出租车客运管理处、质量监督局发布联合通报,13名宰客出租车司机受到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警方负责人同时表示:今后出租车司机宰客一次将被拘留15天,因宰客被警方处理两次的一律劳动教养,人为控制计价器者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没有规定将出租司机的宰客行为纳入治安管理范围,也没有规定骗取少量钱财就可以被劳动教养。乘客与出租司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如果出租司机出现宰客行为,则是一种价格欺诈,而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秩序,应当按照价格法来进行调整,由价格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出租司机宰客行为固然应当受到惩治,但对其处理必须循着法治的轨道进行。武汉市公安局超越职权的举动实在是不可取。(《人民法院报》20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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