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政府民事诉讼的法律意义

2003-05-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报载,深圳市中级法院5月8日开庭审理了一宗民事案件——深圳市市长于幼军作为深圳市政府的法定代表人,起诉深圳市国泰联合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归还房产案。政府在解决财产纠纷时,没有选择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争议,而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在当前一些地方崇尚行政权力至上的社会氛围中显得格外重要和独特,让人称道。

在努力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依法行政成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要求。然而,当遇到争议或管理难题时,一些地方常常回到行政管理至上的老路,仍习惯于通过行政干预的方式解决问题。这导致一些地方司法干预经济纠纷现象长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而不按法律关系的性质随意采取行政干预的事件也层出不穷。比如,前不久媒体报道的某市有关部门在整顿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时,对于宰客的出租汽车司机实施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措施,就是一个例子。

如果所有的政府机构都像深圳市政府这样身体力行,公民的合法权益就会得到法律的更充分保障。(《工人日报》2003.5.16)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