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1998年7月28日早上,退休职工杨清告诉家人去河边钓鱼,骑车外出后便再没回来。家人到处寻找,但一点儿线索都没有。2002年8月15日,其老伴马梅提起宣告杨清死亡诉讼。
2002年,北京海淀区法院受理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的特别程序诉讼近20余件。亲人的突然离去,生死不明,给这些家庭带去了悲痛,同时给失踪人的民事权益带来影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这两类诉讼的特别程序,《民法通则》又确定了相应的实体处理条款。
这两类案件审理均适用一审终审;案件审理要采用公告通知和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方式。公告期满后,被申请宣告为失踪、死亡的公民仍未出现或没有其他音信时,法官会以判决的形式正式确认公民失踪或已死亡;只有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才有权提出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的申请。
《民法通则》还规定,一旦下落不明公民被判定宣告死亡,具体死亡日期在诉讼文书上会确定,与公民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如会引起继承法律关系的启动,婚姻关系则告终结等。
判决下落不明的公民失踪或死亡,毕竟是法律上推定,极有可能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公民在事实上还活着,甚至会重新出现在亲人面前。而当“死而复生”的亲人重归而来时,还会伴随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北京日报》2003.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