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5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作为第二被告的徐悲鸿纪念馆缺席。约翰的代理律师认为,既然被告称他们出售的商品都是仿制品,就应该在书面买卖合同中注明是仿制品,但被告根本没有开具正式票据;同时文之杰的经理王高升特别在买卖合同上注明了约翰所购画作的名称、作者的基本情况、生活年代以及作画的具体时间,为此完全可以认定这些都是为了欺骗约翰。而且,文之杰在没有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合同中加盖了刻有“悲鸿纪念馆艺术画廊”的章,其行为构成了欺诈。
文之杰的代理律师表示,约翰在购买时就已经明确知道画不是真迹,而是仿品、赝品,双方是自愿买卖,不存在误解和欺诈。文之杰从不涉及文物的经营买卖,更不向外国人出售文物,本案中所涉及到的几位已故的老画家,其作品属于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非经国家批准不能买卖。文之杰出售的只是临摹品,因此在销售价格上也和真迹相差极远,约翰作为中国画的爱好者,应该清楚这一点。由于双方分歧严重,法庭没有当庭宣判。(《京华时报》2003.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