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交通事故“私了”的法律追问

2003-05-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从4月15日开始,北京市交管部门规定,凡在本市道路范围内发生的机动车追尾、不按规定开关车门、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等29种仅造成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如果车辆还能够继续行驶,当事人对事故事实亦无争议的,当事人各方应该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的“事故事实”部分,快速撤离交通事故现场,继续协商事故赔偿事宜。当事人各方达成的协议书,将成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的重要证据。

轻微交通事故可以私了,带来诸多好处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难题。

首先,私了给当前的保险业带来了较大冲击。以前的车险条款和理赔业务流程规定,只有交通管理部门盖章的事故处理意见才能作为理赔依据,但现在双方当事人的《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也成了索赔的依据,其原先的理赔规定明显落后于当前的私了实践。为了应对私了制度确立后的事故理赔,一些保险公司开始扩大定损人员队伍,力争到现场进行实地定损。但是他们发现,许多私了的交通事故根本就没法去勘验现场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有关人士指出,私了使骗保的可能性增大,保险业将承受很大的骗保风险。

在重庆,一名私了当事人在不到4个月时间内3次到保险公司索赔,最后发现3次索赔均是骗保。此外,有很多没有驾照的人,开车发生事故后,双方也私下讲和,找有驾照的人填单后,再到保险公司索赔。

其次,私了给当事人也带来了不小的影响。北京市交管部门规定,如果符合29种私了条件而没有私了的,要被处以200元罚款、吊扣驾照6个月、记6分的处罚。这一规定其实是要求适合私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尽快达成协议,否则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有的司机谈到,如果在追尾事故中肇事方跑掉了,或者另一方不愿意一起报案,当事人应该公了还是私了?这个规定让当事人左右为难,他们认为在一些细节的实施过程中,明显有悖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初衷。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庭鹏认为,私了不能缺少必要的配套措施,为了既能保证交通事故处理的效率,又能保证公正地处理每一起纠纷,交管部门可以建立一个“仲裁场所”,当事人双方无法认定责任大小时,可以到有关仲裁机构进行认定,帮助当事人达成共识,防止产生纠纷。(《市场报》2003.5.21)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