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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能公证吗

2003-05-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浙江温州市盘龙区公证处碰到一件新鲜事,辖区内一位35岁的女士拿着证明要来做处女公证,其理由是同事背后议论她,公证仅为给自己讨个清白。那么,做这种公证是否属于合法范围? 一读者

专家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公证处的业务如下:(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二)证明继承权;(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四)证明收养关系;(五)证明亲属关系;(六)证明身份、学历、经历;(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处女问题不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公证处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而处女问题,则是一个医学问题,清白问题,道德问题,无从公证。(《湖北法制报》200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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