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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头被判刑工资向谁讨

2003-06-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外地来京打工的杨师傅从2001年4月底开始给青蓝大厦装修,5月26日该发一个月的工资了,但没有领到钱。后来才知道,姓庄的工程部经理已经把30多个装修工人的工资都领走了。2001年11月,东城区公安分局将庄某逮捕,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他有期徒刑三年。但两年来,工人们不知该向谁讨还他们的血汗钱。

对此事,青蓝大厦总经理闰先生表示,大厦已经把工人的工资付给了庄某。由于庄某的个人责任,造成工资没有发到工人手里,所以这笔钱不应由大厦来出。他说,法院判决结果并没有明确谈到工人工资该由谁来赔付,以及如何赔付。

工头跑了,工资没了。不少工人都遇到过类似问题,那么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关键要看工人的合同是如何签订的。如果工人是与大厦签订的合同,那么大厦事发后仍有责任给工人支付工资;如果工人是与工程部经理庄某签订的合同,那么大厦现在就没有赔付工人工资的义务。这位律师建议:“工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专门对工资问题提起民事诉讼。” (《北京晨报》200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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