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事,青蓝大厦总经理闰先生表示,大厦已经把工人的工资付给了庄某。由于庄某的个人责任,造成工资没有发到工人手里,所以这笔钱不应由大厦来出。他说,法院判决结果并没有明确谈到工人工资该由谁来赔付,以及如何赔付。
工头跑了,工资没了。不少工人都遇到过类似问题,那么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关键要看工人的合同是如何签订的。如果工人是与大厦签订的合同,那么大厦事发后仍有责任给工人支付工资;如果工人是与工程部经理庄某签订的合同,那么大厦现在就没有赔付工人工资的义务。这位律师建议:“工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专门对工资问题提起民事诉讼。” (《北京晨报》2003.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