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法官应否为他的判决摇旗呐喊?我想起发生在英国的一起案件:王室法律顾问霍格先生对上诉法院的一起判决在报纸上进行激烈的抨击,检察长对霍格提出了蔑视法庭罪的指控。下面是英国近代史上最为出色的法官丹宁勋爵就该案所写下的判词:
“我要说,我们决不把这种审判权作为维护我们自己尊严的一种手段。尊严必须建立在更牢固的基础之上。我们决不用它来压迫那些说我们坏话的人……在国会内外,在报纸上或广播里,就公众利益发表公正的甚至是直率的评论是每一个人的权利……就我们职务的性质来说,我们不能对批评作出答复。我们不能卷入公开的论战,更不用说卷入政治性论战了。我们必须让我们的行为本身进行辩白……无疑,这篇文章有错误,但有错误并不构成蔑视法庭罪。我们必须最大限度地确认他的权利。我认为这不构成蔑视法庭罪,应当撤销诉讼。”
丹宁的判词阐明了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准则,即法官不仅要在实体上保证判决公正,而且,法官在诉讼内外的所有言行都必须谨慎地为自己塑造一个公正的形象。法官在媒体上为自己的判决辩护,实质上就是为胜诉方进行辩护。对于那些意图上诉的败诉方来说,法官已成为他最为可怕的拦路虎。法官应记住这样的金科玉律:对自己作出的判决,沉默永远是一种正确的选择!(《法制日报》2003.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