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有因证明不充分而疑错的法官放纵还是处置,这涉及到一个“无罪推定”还是“有罪推定”的问题。无罪推定的逻辑是,不能证明有罪,就是无罪,而磐石法院的弹劾法官程序,实质是宁可错处置而不愿意错放纵,这是明显的“有罪推定”思想在作怪。在法院,如果法官的基本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恰恰说明这是一个“不讲法”的法院。
其次,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权利有明确规定,任何一部法律和法规都找不到弹劾法官这样的规定,显然它不是“法定程序”,直接违反了《法官法》。
当案件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不信任,向法院举报,而又没有充分证据时,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让被举报的法官对此案件回避,另行换人参与案件审理,同样可以杜绝法官违法办案情况。笔者认为,司法改革再突破也不能突破“法”的制约,否则那就不叫改革而叫“违法”了。(《光明日报》200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