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检察机关当即向法院提出了暂缓执行死刑的建议。
2002年4月16日,一个不到20岁的小伙子雇用张小磊等3人杀死了自己的父亲。在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张小磊对其所犯罪行均供认不讳,对终审判决也没有提出异议,为什么到了死刑临行前,却突然在年龄上改了口呢?
张小磊的户籍证明写着他出生于“1982年10月1日”。他说的1984年10月1日,据称是听养父所说,但他的养父已经过世。为了查清事实真相,检察院先后派员到内蒙古、宁夏等地,找张小磊的亲属了解情况。张小磊的爷爷说,张小磊的父亲王海强于1983年被执行死刑,他可以肯定,在王海强被抓走时,小磊已经出生。办案人员又走访了王海强以前的工友和邻居等人,大家都证实:张小磊确实是在王海强被处决以前出生的。办案人员又在宁夏固原市找到了张小磊的亲生母亲冯某。经过多次做工作,冯某说出实情:张小磊出生日期是1982年10月1日。
张小磊妄想抓住这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的企图落空了。2003年4月29日,张小磊第二次被押赴刑场,去了他该去的地方。(《检察日报》2003.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