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后双方协商未果,一纸诉状,银行被告上法院,索赔人民币291.5万元。
银行律师观点鲜明:当初原告亲笔签署的“租箱合约”上已“特别提醒”了——因银行责任造成损失,银行承担责任的极限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但银行考虑到受损事实,愿意再道义补偿原告4.5万元。
法庭上,原告律师指出:银行为扩大库房面积,施工不当造成漏水损物,所以合约有效性当受质疑,银行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原告275.5万元,以及装裱费6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吴元京告诉记者,因为不存在具备资质的文物价格鉴定机构,也没有此类书画泡损赔偿先例可循,所以只能请曾拍卖过吴湖帆书画的上海工美拍卖行参考拍卖画价,凭行业经验估出受损8幅画的珍贵指数,从而得出赔偿额。此案法庭将择日宣判。
究竟应该赔多少?有专家认为,一方面,银行条款应公正,最高赔偿才5000元显然太低;同时原告也存在一定责任——既然知道自己存放的是特殊物品,签合同时就应认真阅读所有条款,审慎再审慎。
这场官司发人深省的是,当下社会契约意识的相对薄弱。银行保管箱业务应加速规范市场契约意识,告别长期以来的垄断定势。同时,顾客也应增强尊重合同、审慎签约的意识,承担应有的质疑职责。(《解放日报》200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