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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说“打死有奖”?

2003-06-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某报日前报道:湖北省交警总队最近发出一则通告称,针对车匪路霸犯罪案件在湖北省个别地方重新抬头现象,群众制服和打死正在抢劫作案的车匪路霸不负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还将视情况给予1000—1万元重奖。

法律规定,公民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不负刑事责任。必须看到,正当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正当防卫不能加害于其他人;正当防卫必须以有必要为限度。因此,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利。而湖北省交警总队这一规定,可能变成了一种主动的行为。

在我国,生命权是第一位的。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对剥夺公民的生命权做出某种规定。因此,我们对于无限防卫权的使用是极其谨慎的。交警部门向社会发出这样一则通告,显然不合法。规定某种行为不负法律责任,是专属于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的权限,行政机关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作为,而无权制定法律的免责条款。(《中国青年报》200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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