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意见:
你有辩解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因此,行政机关有义务告之你应享有的权利,跳过告知程序和因你“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罚的做法是违法的。对此,你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制日报》2003.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