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女士用同样的方法选购了7件商品,在收银处她被保安截住。
这本来是一起很普通的超市盗窃案,但之后发生的事让人吃惊不小。
这位女士姓俞,本来她的母亲要代她受过,她却对自己所做的事供认不讳。超市工作人员提出赔偿解决问题,她让母亲回家拿钱。就在母亲回家拿钱时,俞女士用数码相机拍下了办公室墙上张贴的一些可疑对象照片,并索要赔款的收据,然后主动说出了自己的特殊身份。原来,俞女士就是2001年底的上海易初莲花超市搜身案的当事人。
在派出所,俞女士解释了自己行为的动机。在那次搜身案中,打赢官司的俞女士得到1.5万元赔偿,她与易初莲花间的恩怨应该到此了结。但俞女士称这件事给她后来的生活和心理带来了巨大的创伤。由于那场官司闹得沸沸扬扬,俞女士回到原来公司上班时,虽然公司并没有说什么,但俞女士感觉到所有的人都用异样的眼光看着她,于是主动辞掉了工作。在以后的日子里,俞女士一直没找到工作。
这次,由于俞女士对自己偷窃的行为没有任何异议,警方很快结束了对她的调查。警方要求她补足购物差额,并给予了警告处分。
事后,俞女士称,她现在手中有易初莲花保安办公室张贴的嫌疑人的照片,这是易初莲花侵权的证据,她会好好考虑怎么使用它。
从非法搜身受害者到超市小偷,俞女士的行为已经伤害了自己,然而法院和派出所两次不同的处理并没有改变俞女士的报复心态,从中我们也看到司法手段与目的之间还存在着距离。
在我国,司法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在完成司法程序后,必须给予心理创伤的人正常的精神抚慰。对于一些人格脆弱的人来说,没有心理医生的帮助,走不出心理伤害的影响,导致他们走向另一个极端。我国的司法应该更加人性化,对于受到社会创伤性伤害的当事人,在案件结束后,应强制给予必要的心理援助,作为司法判决的补充。(《中国妇女报》2003.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