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6日,南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中彭美华认为:“我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没经过我同意看望孩子,就是对法律的蔑视和挑战!”孩子的爷爷、奶奶则泪流满面:“我们看望孙子自古天经地义,不让我们看望孙子,就是对人性伦理的践踏与挑战!法律并没有规定爷爷奶奶不能探望孙子。如果原告不让探视,则侵犯了孩子父亲的探视权。”
法庭调解无效,当庭作出判决:两被告作为爷爷、奶奶,在适当的场所,有节制地探视孙子是人之常情。但在直接监护人有异议的情况下,不体谅原告已另立新家庭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则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违反了婚姻法有关探视权的规定。法院还认为,婚姻法规定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本人实施,不能委托给别人。法院判决,被告艾龙生、魏如水今后未经原告彭美华许可,不得擅自探视原告之子。(《北京晚报》2003.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