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列入反性骚扰条款,相信会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但性骚扰是一个复杂问题。既有男性对女性的骚扰,也有女性对男性的骚扰,还有成年男女对儿童的骚扰。后两种情况虽不是主要表现形式,但近年来也屡见报端。在已经披露的新闻中,女上司对男下属的性骚扰并不是稀罕的事,还有某国教士对儿童的性骚扰,以及我国某歌星对儿童的猥亵行为,也应属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范围内。因此,除了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作出规定外,还应该在更高层次的法律中予以禁止,或就此单独立法,使不受性骚扰成为一种普遍人权,而不仅仅是某一性别的特权。(《深圳商报》2003.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