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世界宪法史看,大致有三种类型的宪法:一是“革命宪法”,一是“改革宪法”,一是“宪政宪法”。“革命宪法”创制于夺取政权时期,旨在从法律上确认和巩固革命成果。“改革宪法”出现于国家的形势和任务发生很大变化而必须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广泛领域推行大幅度改革的时期,旨在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维护改革所需的秩序。它在把改革成果合法化的同时,也不得不改革自身。“宪政宪法”出现于革命或改革已基本完成并确立宪政体制和法治原则之后。这个时期,不仅有宪法,而且有宪政;不仅有法律,而且有法治。宪法真正享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在“宪政宪法”阶段,守成和稳定的成分占居主导。惟其如此,宪法方可为安邦定国、长治久安之基石。
中国宪法在经历了1975年和1978年的曲折后开始从“革命宪法”向“改革宪法”转变。现在,我们应逐步完成从“改革宪法”向“宪政宪法”的历史性转变。宪法既不可僵化不变,也不可轻言变易。应当从实际出发,调整和改变“改革宪法”的思维定式,对宪法的理论和制度洞幽究微,对各类修宪建议慎之又慎。(《北京日报》2003.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