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后,马老师到大连某教育培训学校从事少儿英语教育。盖伦学校发现后,以马老师违反协议书约定、损害盖伦利益为由,将其告到法院。经两级法院审理,马老师败诉,被判支付违约金5万元。
律师徐长胜、赵明认为,现在用人单位对“竞业避止”制度,因观念、意识不同,重视程度也不同。其中国企最不敏感,而恰恰是国企中“跳槽”到竞争对手或外企的人最多,但用人单位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中,很少有人关心这个问题。最为重视的是外企,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他们往往会加进“竞业避止”条款。同样,民营用人单位也较为关心这个问题,但不知道如何解决。
徐长胜、赵明认为,“竞业避止”与“择业自由”二者相辅相成,对调整劳动关系双方利益都非常重要。应尽快颁布相应的法规,调整企业利益与劳动者的择业自由的关系。
(《经济参考报》2003.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