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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满10岁有权拒绝探望

2003-06-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孩子满10岁,有权拒绝接受已经离异的父亲(或母亲)探望。6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周某某申请执行探望权案中止执行。此案曾是我国婚姻法修订后,将探望权作为执行标的的第一起案件。

据法院介绍,周某某与孟某于1999年9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由女方孟某抚养。2001年双方因探望权纠纷再次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周某某可以每月最后一个周日探望女儿一次,时间为2个小时,地点在被探望人住地附近。

法院判决后,因双方当事人在探望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周某某每月探望权的实现基本都是通过法院执行实现的。自从2001年以来,周某某先后17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据法院执行人员介绍,每次2个小时的探望时间,执行员在场时,孩子经常是一个人自己玩耍,其父只能追逐着与孩子说话。一旦执行员离开,孩子随即上楼躲避其父。

今年,被探望的孩子已经满10岁,她一再表示不愿意接受其父的探望,并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孩子的监护人孟某也向法院提出了中止执行申请。

海淀区法院的王金良法官说,被探望人已年满10岁,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再继续强制执行,无益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此,法院决定案件中止执行。

(《解放日报》200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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