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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遗赠与《继承法》碰撞时

2003-06-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两年前的9月,董某与关系不错的吕某一家三口,一起买进了上海市武定路一处79.17平方米的二手房,买入价为28.6万元,由董某和吕某一家各出50%。产权证上在“共有情况”一栏中写有:董某、吕某一家三口各占有50%产权。

去年8月9日,董某立下遗嘱,将他名下的武定路某号产权全部赠与小波(即吕某的儿子)。该遗嘱还经过了律师的见证。10月19日,董某病逝。

如今,小波持有董某遗嘱,去房产交易中心办过户手续,却被拒绝,理由是董膝下还有一女(董与离异妻子所生)。于是去年12月10日,小波为主张“接过”董某名下的一半房屋产权,将小佳告上法庭。

据小波诉称,两年前他的父母与董某一起购买武定路的房屋时,董某说,因他无业也无收入,要等他把原住房卖掉才能付钱。这样吕家支付了30万元,而董某未支付任何钱款。在向房产公司付款的4张“收据凭证”上,交款人都是吕某夫妇的大名。

原告还说,尽管董某在2002年1月卖掉了原住房,得款12万余元,但没有将此款交给自己,而是于同年3月,用8万元买了一间相距他家不远的亭子间,余款被其用掉。董某讲待他百年以后,再把房子产权证上的份额还给小波一家。

今年1月9日、2月12日,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小佳的律师认为,如果从董某的遗嘱形式看,是有效的,但是从遗嘱的财产处分上看,却又是没有效力的。因为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的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而死者董某有一个未成年的女儿。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合议庭在评议全部案情后认为,董某在处分自己的遗产时,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视为这份遗嘱部分无效。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涉案的董某房屋产权原被告双方各得一半。

原告不服提出了上诉。

(《新民晚报》200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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