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不再犯罪可能性的认定,法官仅凭案卷材料作出主观判断。这种做法一方面容易发生主、客观不一致,以致适用缓刑的罪犯再次犯罪危害社会;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具体的客观依据,在认定上有很大的随意性,难以阻却人情案、关系案。
6月16日,萧山法院在审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时,对被告人王威首次采用了缓刑听证制度。开庭前一天,承办法官到王威户籍所在地某农场,请来农场有关领导、社区负责人、邻居及原单位负责人举行听证会。经过听证,承办法官初步认为,王威符合缓刑条件。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王威提出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对他所犯的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北京晨报》2003.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