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由于在法律中一直没有引入“隐私权”这一概念,并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隐私,生活中个人隐私权被侵犯的事情时有发生。其中个人信息在商业利益的推动下被泄漏、被转卖,更是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比如我们刚刚与房地产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就有装修公司打电话来推销。又比如,你刚刚在一家商场参与了抽奖活动,转眼间就有保险业务员开始频繁拨打你的手机……然而,说不定哪一天,你还会发现自己留给商家的身份证复印件被人用来做了担保,或者开了部手机并留下大量欠费。于是,无尽无休的官司接踵而来。这些,都是个人资料泄密带来的后果。
笔者认为,“身份证法”仅仅增加警察和公安机关保护个人信息的内容还不足够,还应该增加其他法人和自然人的保护义务。(《深圳商报》200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