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宋祖英雇请江海平为保姆。1995年8月6日,不满18岁的她趁宋祖英外出之际,盗窃宋祖英3.5万元人民币、3000美元及活期存折(内存人民币10万元),后携款逃匿广州,同年8月15日,江海平由其父带领向公安部门投案自首。12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江海平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江海平能主动投案自首,坦白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江海平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决后江海平先在北京市服刑,1996年8月被遣返回湖南省女子监狱继续服刑。
江海平刚到女子监狱时,被分配到了一监区六分监区服刑改造。7年来,江海平由于认罪服法,用心改造,1997年至2000年她连续4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学员。2000年10月,她被评为全省改造积极分子,并出席了湖南省第七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代表大会,荣获全省“十佳”改造标兵。数年来,她累计获减刑近5年。(《今晚报》2003.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