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人类最基本的伦理关系之一。夫妻之间需要互敬互爱,爱的基础是相互信赖。一个破坏家庭成员之间的信赖关系的制度或做法足以损害整个社会秩序的和谐。长久地看,付出的代价将远超过它的收益。
这一做法不妥的第二个理由是,它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结果。迄今为止,妻子因为丈夫受贿而向官府告发的情况还是极其罕见的,更常见的情况反而是“夫唱妇随”,甚至是妻子站在受贿的“第一线”。因此,试图用这样的措施减少法官收受贿赂恐怕是一厢情愿。
这一做法不妥的第三个原因是它有一个前提假定,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相比,具有道德上的优越性。然而,这种优越性是否存在本身就是大可怀疑的。报道显示,法院院长以及纪检组组长、办公室主任等在这个监督链条中居于最高层次。那么,一个问题自然而然地就会被提出来:是什么因素让这些行政官员具有了在道德上监督法官的权力?这种权力的正当性之基础在哪里?因此,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老难题就会摆在我们面前。
司法的清廉与公正取决于路向正确的制度建设。这才是使法官能够长久地保持廉洁和公正的治本之策。(《北京日报》2003.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