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学者认为,物质生活与社会财产状况的变化对于法律保障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宪法》应进一步加强对私权的保护,不明确保护私有财产,不利于中国经济和财富的进一步增长。
当前对公民财产的侵犯最严重的表现是城市拆迁和对农民的土地征用。老百姓的房子说拆就拆,而且补偿极不合理,这么做只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甚至是城市的一个拆迁办法。因此,提出私产入宪,最关键的是要防止国家权力对私产的侵犯。
吴敬琏认为,要把保护财产权利确定为一条基本的宪法原则,然后再根据宪法制定各种法律和行政法规乃至政策。应当在宪法里明确规定,只有为了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并且有充分的预先补偿的条件,私有财产(包括房产和地产)才可征用。(《羊城晚报》2003.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