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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被打伤公交当何责

2003-07-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12月14日晚,韩女士乘坐931路公共汽车行至北京市石景山麻峪附近时,因与两名男子争抢座位发生争执而被殴打。韩女士挨打后,请求司售人员将车直接开到附近派出所,但司售人员未予理睬,开门放走了那两名男子。

韩女士认为,司售人员的行为已构成“不作为”,因此把负责931营运的北京八方达长途巴士客运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13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交车没有扣留打人者且送交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因此韩女士的以客运公司“不作为”构成过错为由要求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无法支持。但根据《合同法》规定,客运公司有“无过错赔偿责任”。因此,北京宣武法院做出判决,客运公司应赔偿韩女士医疗费用520余元。(《京华时报》20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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