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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决羁押的反思

2003-07-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广西玉林市的谢洪武在“无卷宗、无罪名、无判决”的情况下,被当地公安部门自1974年6月至2002年10月超期羁押了28年(详见2003年6月8日《文摘报》第三版)。针对此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在程序方面,无论是刑事拘留、逮捕还是逮捕后的持续羁押,都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基于侦查、公诉的需要而采取的,它们几乎不受任何形式的司法审查、司法授权。面对超期羁押和无理羁押,公民无法有效将问题提交给中立的司法裁判者,也无法获得司法救济。更可怕的是,由于不受有效的司法控制,本来应当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保障措施的未决羁押,在实践中越来越变成带有惩罚性和预支刑罚的性质,成为得到最普遍适用的强制措施,而那些旨在替代羁押适用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反倒成为强制措施适用上的例外。

还有,将羁押未决犯的看守所设置在公安机关也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超期羁押。一般说来,作为未决犯的羁押场所,看守所应当由侦查机关以外的其他机构加以控制和管理。只有将侦查权、起诉权与羁押权加以分离,分别由不同机构掌握,那种利用羁押嫌疑人的便利而实施刑讯逼供、任意羁押等问题才会从根本上得到禁止。

因此,在目前的未决羁押制度不发生根本变革的情况下,超期羁押、违法羁押和无理羁押的发生,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工人日报》200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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