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派出所迅速展开调查,并对行凶者童某作出刑事拘留。据童某交代,他中专毕业后在家无事,6月10日来到杭州。来杭后的第二天就去爬了回飞来峰,之后住进了福来旅馆,每天就是闲呆着睡觉。当民警问其深夜持刀行凶伤人一事,童某都回答“想不起来”。
派出所将童某带到了浙江省精神卫生研究院。经调查,童某有过两次“梦游”经历:一次是在读初中时,晚上从床上不知不觉起来,然后竟睡在了走廊上。另一次是在读中专时,在厕所里睡了一个晚上。
专家组对童某进行了反复测试,最后认定,童某作案时正处朦胧状态,对自己的行为完全没有意识,属“意识障碍”,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西湖警方对童某解除了刑拘。在派出所的协调下,童某向王老板赔偿了医疗费、务工费1.5万元。据了解,此案在精神卫生病史上实属罕见,也是浙江省第一次梦游行凶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例。(《京华时报》2003.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