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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调查“性骚扰”侵犯员工隐私权

2003-07-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姜凤兰是北京通州一家液化气站的职工。2002年2月5日,姜凤兰被单位安排值夜班,男同事谢小同(化名)也同天值夜班。当晚,谢小同伸手摸她的衣服。睡梦中,姜凤兰好像听见有人敲她的房门,她悄悄掀起窗帘,看见是谢小同站在门外。

第二天,姜凤兰找经理时锋,想让他以后安排值夜班不要把自己和谢小同排在一起,并且强调这件事不要声张出去。又过了一天,公司召开例会,时锋让谢小同和姜凤兰就前晚发生的事当着大家的面核实。

当众对质男女之间的这种事,姜凤兰觉得非常难堪。此后,姜凤兰将时锋及南通华洋液化气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她认为,时锋没有经过她的同意,擅自在职工大会上公开她被谢小同骚扰的事,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请求法院判令时锋和该液化气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姜凤兰向时锋所说,属于下属向领导反映情况,在姜凤兰要求保密的情况下时锋却将此事在职工大会上公开,造成了对姜凤兰隐私权的侵害。法院判令南通华洋液化气公司赔偿姜凤兰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中国妇女·法律帮助》200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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