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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状告被强奸法律感到很无奈

2003-07-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5岁的男青年王某,系云南省宣威市来宾镇人,大学毕业以后在一家企业工作。2001年1月,王某与在旅行社工作的导游张小姐结婚,夫妻俩和丈母娘一块居住。丈母娘45岁,5年前丧偶。张小姐的工作需要经常外出,剩下女婿和丈母娘独处一室,时间一长,寂寞难耐的丈母娘对女婿有了好感,有意无意地对王某进行挑逗,甚至当着王某播放“毛片”,弄得王某很难堪。

终于有一天,妻子出差,王某在喝了丈母娘给的一杯牛奶后,昏睡在沙发上,等他醒来却发现丈母娘和自己躺在一起,王某意识到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他生性腼腆,事后一直不敢对人说。但丈母娘的胆子却从此大了起来,只要女儿一出差,女婿就成了泄欲对象。王某倍感痛苦,终于对妻子合盘托出事情的经过,谁知道妻子不仅谅解他,而且和他立下“协议”,让他满足母亲的生理需求。

王某心理感到痛苦,他鼓起勇气跑到一家派出所报案,状告岳母强奸自己,但这种稀罕事让民警难以相信。

此后,妻子和丈母娘恼羞成怒,对他十分苛刻。王某找到律师,咨询状告丈母娘的法律知识。律师告诉他,一般而言,强奸犯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而不是女性。如果在男性对女性实施性侵犯的过程中,有女性协助实施时,这个女性才可以作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来论处。强奸罪的侵害对象法定是女性,而非男性。我国《刑法》中关于“强奸”罪是这样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提到男人有被强奸一说。(《工人日报》200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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