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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吃请中毒酒楼全部买单

2003-07-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3年3月8日,是林姝经营的酒楼开张的日子。林姝免费宴请了100多位亲朋好友。谁知餐后有17人出现恶心、呕吐、头痛等症状,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原因是肉类菜中存在问题。经抢救虽全部脱险,但治疗费用却达3万多元。林姝认为,自己对所有就餐人员未收取分文费用,属单方赠与行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17名中毒者只好诉诸法律。

法院判决:即使白吃,林姝也应对造成的损害全部“买单”。

免费请吃同样属于经营。林姝开办酒楼是从事“赢利性服务”。其宴请亲朋好友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扩大影响,为了促销,此举具备了经营的性质,林姝当然地属于经营者。至于林姝没有收费、没有从中获取利润,仅仅是暂时的。营利完全可以是期待利益。

免费吃请照样属于消费。亲朋好友前往吃请,实质上是接受消费与服务。尽管所有亲朋好友均没有出钱,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未限定只有出资才能成为消费者。

提供免费服务是双向自愿的,但不能把免费服务带来的损害强加给接受服务方。从《民法通则》看,林姝不能保证食品的安全并造成他人损害,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中国妇女报》200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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