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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现状调查

2003-07-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执行工作20年,可分三个阶段

执行难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也就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事。

按一位资深法官的观点,自“文革”后法院恢复以来,20年的执行工作大体可分为三个时期:无序执行期、粗放执行期和理性执行期。“无序执行期”大约从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那时执行案件也少,人们也不清楚该怎么执行,法院也是摸索着干,因此,蛮干、乱干的情况比较多。典型的表现是“抓人促执”,即用拘留的办法迫使被执行者偿还债务。这是异地执行时采取的主要方式。执行人员不可能长时间住在外地,为尽快完成执行,就采取拘留手段,先把人抓来,对方着急,就会想方设法拿出钱来。最极端的例子是山东莒南县法院,把拘来的人关在简陋的地方,让他们睡在铺着稻草的地铺上,美其名曰“办学习班”。相信许多人还记得当时中央电视台采访这家法院院长的情景,他坐在办公室里,神气活现地说:“法院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

也许是法院“有法无天”的做法引发了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的想象力,1995年以后有些地方开始“反执行”。比如许多地方政府将一些企业列为重点保护对象,规定外地法院来执行,首先得报告当地领导同意。有的法院不听邪,强行执行。可前头带着查封车辆或被拘人员走,后头当地就派公安机关围追堵截。公安局、法院两家常常上演“全武行”,但强龙压不住地头蛇,法院一般只能落荒而逃。一方“粗放执行”,一方“粗暴保护”,往往闹得不可开交。

1998年下半年最高法院向党中央报告了执行难的情况。党中央极为重视,1999年7月下发11号文件,明确提出反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肃批评了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职权,干预法院执行工作的倾向。

中央文件下发以后,形势迅速改观。一些明火执仗地对抗法院执行的情况,尤其是动用公安机关围堵执行人员的现象基本消失。在此形势下,全国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开展了诸如“零点行动”、“假日行动”、“执行风暴”等集中执行会战,收到了明显效果,2000年全国执结的案件比前一年增加了44%。

这种运动式做法引起法院自身的反思。很多人认为,半夜翻墙进院,抓人抄东西的方式,有悖于法院中立裁判的宗旨,是一种“超职权主义”、不文明做法;违反了债权作为请求权的法律要求。

与此同时,最高法院提出更新执行理论的要求。于是,全国法院兴起执行理论研究之风,并以这些理论为指导,进行执行改革。以此为标志,执行进入“理性执行期”。

当然,即便进入了理性执行期,执行难度也没有降低,执行中的客观问题更凸显出来。

农村经济赔偿,难煞法院

那是一个悲惨的下午。13岁的池玉斌被一辆四轮带斗的拖拉机撞倒,满载煤炭的拖斗车从他身上轧了过去,导致他右腿和骨盆右侧骨折,尿道断裂,人躺在血泊中。这是1996年7月的事。

池玉斌是山西省襄垣县城关镇的农家孩子,当时正上初中。出事后经两年多治疗,除了走路还有点不对劲,小玉斌基本上没落下太大毛病,但治疗花费的4万多元医药费却至今得不到赔偿。

肇事者是个单身青年农民,好不容易攒钱买了辆小四轮,本想搞运输挣点钱,没想到出了事。小四轮加上家里的一辆摩托车,一共折价1.3万元赔给了池家,以后他再也拿不出钱物。他全家就几孔窑洞,没有几件值钱家具,根本变卖不了几个钱。池家经常找法院,法院也没有太好的办法。

交通事故的赔偿是各地基层法院执行中最头痛的几类案件之一。许多农民买车跑运输挣钱,可大多数人买车不买保险,出了事故或一跑了之,或听天由命,要他赔偿,真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与此类似的还有刑事惩罚并处罚金的案件。很多刑事犯罪人本身就很贫困,并处罚金往往等于空判。

河北省海兴县一个农场有周姓和杨姓两家人,周家的一个儿子把杨家的一个儿子打伤了,被判赔偿8000元。周家拒不履行判决,法院就把周家儿子拘留了。周家不忿,父子三人跑到杨家吵骂。杨家拿镰刀将周家三人砍成重伤,结果被判处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并赔偿周家9万元。但杨家全家种地,只有几间土房,哪里去弄9万元?法院无奈,将杨家的一匹骡子作价2000元,又把杨家一口机井的股份和1000斤麦子作价1200,总共折抵了3200元,虽然离9万元差得太远,也只好终结执行。可是,周家人天天到法院闹。海兴县法院政治处李主任无可奈何地说:“这起案子程序上是终结了,实际上永远终结不了。9万元哪,杨家几辈子也赔不上。”

这类案子在基层法院普遍存在。因此,有一些法官建议,并处罚金或民事赔偿的判决应该看被判者的家庭情况,要不,那真是打法律白条了。

地方经济转轨,贻患多多

江苏省徐州地区在计划经济时代是重工业基地,改革开放后,“五小工业”(小化肥、小水泥、小造纸、小钢铁、小煤炭)又蓬勃发展,但随着经济发展,大型企业不景气,“五小工业”大多又在关停并转之列。于是,几百家大型企业停产半停产,几千家小企业关门大吉。

关停一个企业容易,可债权债务无法一笔勾销。债主起诉,法院就得依法判决,判完了却无法执行。大中型企业很多贷款是用厂房设备,甚至用厂址地皮抵押的,资不抵债时却无法把抵押物拍卖掉。拍卖了以后工人怎么办?要社会稳定,总不能把成千上万的工人都赶到社会上吧。

还有让法院头疼的是对乡镇企业的执行。乡镇企业曾经是我们大力提倡的一种经济形式,然而它的出现本身就暗含着一大矛盾,就是政府不是经济单位,而企业又与它有直接的从属关系。

江苏铜山县有30个乡镇,其中20个是债务被执行人。有的乡镇干脆让企业管理站来应付。站里一个站长,一个会计,两个办事员,要钱没有,法院只有干瞪眼。

如果碰到执行的是公检法等特殊权力单位,情况就更不同了。1993年海南省检察院海南分院与两家公司策划搞一个建筑项目,向广东一家建筑装饰公司借款2000万元。后来项目因故未开工,2000万元有去无回。装饰公司只好提起诉讼,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后判决海南检察分院和那两家公司偿还借款、利息损失、违约金等共计4000万元。但两家公司一家老板跑了,另一家和检察分院说没钱,装饰公司老板欲哭无泪。

据统计,诸如此类的执行困难或执行无望的案子,在所有执行案中大约占1/3还多。

法院自身问题,引起相互掣肘

江苏铜山县有一个运兴水泥厂,外欠债务300多万元,只有部分债务纠纷是经铜山县法院审理的。2000年9月,铜山县法院裁定查封水泥厂的全部机器设备和厂房,超标查封1000多万元,同时还在裁定书中指定某人经营这家水泥厂。

徐州市的淮海水泥设备厂曾为运兴水泥厂提供了主要设备,有200万元货款未收回。审理这起债务纠纷的是徐州市的泉山区法院,判决后因为铜山法院已将水泥厂全部查封而无法执行。淮海设备厂不断上访,2002年9月,江苏省高院下文指出铜山法院的错误,并要求改正。两个月后,铜山法院在一天内下了文号相同的两个裁定,一个撤销原来裁定,另一个重新将水泥厂全部查封。徐州中院出面协调,要求铜山法院每月按比例给各债权人执行欠款。但铜山法院迟迟不付诸实施,半年来只执行给淮海水泥厂3万元。

至今铜山法院仍然对运兴水泥厂超标查封,虽然答应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受偿,但水泥厂每月利润多少,应该拿出多少来偿债等情况仍然不向徐州中院汇报,对债权人更是讳莫如深,执行一直是暗箱操作。徐州中院和江苏高院似乎对此也无可奈何。

法院受各种利益驱动往往相互之间设置障碍或消极应付,常使执行工作受阻。然而,即使不故意作梗,法院间相互协作也往往成问题。最高法院为纠正异地执行产生的弊病,要求委托当地法院进行,但委托执行案大多流于形式。

据北京海淀区法院统计,委托执行案有结果的不到10%,30%-40%石沉大海,不到一半的案子有回音,但一般都是告知难度大,不好执行。海淀区法院曾委托宁夏吴中市法院执行一件案子,电话中吴中法院说执行可以,但是必须用他们那里的牛肉干折抵。债权人觉得牛肉干无法处理,一再打电话询问,对方就一句话:“牛肉干要不要啊?”

还有一个影响执行结果的重要因素就是执行队伍的素质和执行手段问题。执行队伍素质不高,是一个共性问题。前些年,法院把执行看成是个简单的力气活、跑腿活,于是,审不了案子的、退伍兵、司机、勤杂人员都变成执行员。有的执行员字都认不了多少,办起事情来能利落吗?各基层法院常有这样的情况,本来一件案件可以顺利执行,但执行人牛气哄哄,态度生硬,几句话就呛上了,有的被执行人干脆就拧上了,就不给你,愿怎么着就怎么着吧。

近几年,各法院都注意到了这个问题,都在不断调整充实执行人员,但由于编制、经费等问题,人员更新比较缓慢,素质低的问题很难在短期内有根本改变。

还有执行手段问题。很多个人、企业故意赖账,转移资金,逃避执行。有的法院对赖账者实行限制消费,初衷不错,但效果很差。

广州几个基层法院2001年以来先后多次发布过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被执行人不得在宾馆、酒楼、歌舞厅消费,不得乘坐飞机和高级汽车,不得购置房产、高档消费品等等。限制令称,一旦发现被限制人有违反禁令的行为,将处以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然而限制令几乎没起到什么作用。法院不可能派人一天二十四小时盯着限制人。限制令虽然鼓励群众举报,可一年多来,从未有一例举报。相反,有调查显示,社会上不少人对赖账者赞赏有加,认为他们能弄来钱,是有本事的人。上海、四川、河北等地都用过类似的限制消费手段,但都收效甚微。

如果对赖账者采取拘留手段呢?许多法官赞成采取这种手段,但有不少人不赞成,认为使用强制措施会发生一些不安定因素。事实上拘留对城镇居民和工商界的作用还是很显著的,但对于农民,作用就有限了。农民本来就生活在社会底层,拘留几天,对他本人社会地位没有多大影响。

对于一些基层法院来说,采取拘留措施还有一个局外人想象不到的难处,就是被拘留期间的伙食费问题。

这事听来很新奇,却是基层法院执行人员必须面对的问题。各地法院拘留人必须交由当地拘留所关押。拘留所是公安局管理,办关押手续时,得先向拘留所交伙食费。所谓伙食费其实是变相收取看管劳务费。有的被拘留者能拿出伙食费来,有的不愿拿,或者本身的确拿不出来,那么法院就得交钱。各地拘留所收伙食费标准不一:辽宁沈阳市关押15天,一共需交90元;而同省的海城市每天需交16元;河北石家庄地区是不管多少天,一律收150元。正定县执行庭好几个执行员都为被拘留者垫过伙食费,有的垫了好几百元,根本要不回来。

前途光明,道路曲折

两年前最高法院曾接待过美国一位大法官,从北京到上海,好多中国法官都向这位大法官提问,美国是怎么解决执行难的。开头这位大法官弄不明白什么是执行难,经再三解释,终于明白了,回答是:美国没有执行难。于是中国同行十分感慨。

由于文化传统不同,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种社会问题自然也不同。西方近代历史上商业很发达,人们很崇尚诚信原则,赖账等行为少而又少,用不着“零点行动”去强制还账。西方社会管理都是高科技,执行也很简单。比如美国,一个人一个社会保险号码,干什么都用这一号码,个人、企业收支全走银行,银行又全部联网。法院说封你账号,你的所有信用卡、账号全部失效,哪像我们,查一个账户难于上青天。西方社会保障体系也很完善,所有车辆都有保险,出了事故全由保险公司负责,不可能一个事故赔偿案几年都理不清。司法运行机制也不一样。美国哪个官员想干预司法审判,几乎是白日做梦,而我们,这类事就多了。

由于这些情况的差别,同样是执行,事实上没有可比性,也不用比。我们有我们的国情,我们只能立足我们的实际,通过改革,通过不懈努力,逐渐将执行难变成执行易。(《法制与新闻》200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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