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真正的问题在于“羞辱”仍旧是今天某些学校惩罚方式的一种重要而不当的手段。所谓“羞辱”,是指人们当众进行的、以肢体动作或语言、文字、图像等使他人蒙羞受辱的行为。
早在上世纪60、7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威尔逊对台湾地区的调查中,就惊讶地发现学校里普遍用羞辱这样一种方式作为惩罚的手段,最常见的就是罚站,还有将成绩不及格的同学的名字公开、让全班学生模仿并嘲弄伤心哭泣的同学等等。威尔逊在台湾曾经看到的,也正是我们的学校中存在的。然而,在我们的社会中,“羞辱”被用作惩罚的方式,并不限于学校中,在家庭内、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也被广泛地使用。例如人们会用种种方法让通奸者、小偷当众丢脸。“羞辱”还常被用作进行政治斗争的重要手段。可悲的是,尽管我们可以听到许多被害者对个人受辱经历的控诉,但是,还很少有人揭示出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羞辱”作为一种惩罚方式,在我们这个社会中,非但没有被问题化,反而一直被赋予了正当性。
羞辱会增强人们之间的敌意,一旦惩罚者与被羞辱者之间的权力关系、力量关系发生变化,这种潜在的敌意就有可能转化为公开的报复。这种不幸已为中国社会的历史一再验证。遗憾的是,人们并没有从刻骨铭心的体验中获得太多。人格尊严之于人的心智健全以及社会整体和谐的重要性,连我们的教育者都还缺乏起码的认知。只有在社会共识和规则制度(法律)的基础上,才可能确保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在我们这个社会中获得尊重和保护,无论是成人或是孩子。(《解放日报》2003.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