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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辱”: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2003-07-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年来,有关中小学教师对学生施行惩罚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屡见于媒体,诸如教师在学生脸上刺字、学校擅自拍摄并公开学生恋爱动作镜头等。在各种议论中,有人用“体罚”概念来说明教师行为的不当,有的讨论者则提到了“隐私权”的概念,试图以此揭示问题之所在。但事实上,这些惩罚行为,有许多并非肢体行为,对于受惩罚的学生来说,较之于肉体上的痛苦,更严重的是精神上的伤害。显然,“体罚”概念无法涵盖诸多的事实,而“侵犯隐私权”的指责似乎又难以确切地说明种种不当惩罚行为的目的及性质。

在我看来,真正的问题在于“羞辱”仍旧是今天某些学校惩罚方式的一种重要而不当的手段。所谓“羞辱”,是指人们当众进行的、以肢体动作或语言、文字、图像等使他人蒙羞受辱的行为。

早在上世纪60、7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威尔逊对台湾地区的调查中,就惊讶地发现学校里普遍用羞辱这样一种方式作为惩罚的手段,最常见的就是罚站,还有将成绩不及格的同学的名字公开、让全班学生模仿并嘲弄伤心哭泣的同学等等。威尔逊在台湾曾经看到的,也正是我们的学校中存在的。然而,在我们的社会中,“羞辱”被用作惩罚的方式,并不限于学校中,在家庭内、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也被广泛地使用。例如人们会用种种方法让通奸者、小偷当众丢脸。“羞辱”还常被用作进行政治斗争的重要手段。可悲的是,尽管我们可以听到许多被害者对个人受辱经历的控诉,但是,还很少有人揭示出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羞辱”作为一种惩罚方式,在我们这个社会中,非但没有被问题化,反而一直被赋予了正当性。

羞辱会增强人们之间的敌意,一旦惩罚者与被羞辱者之间的权力关系、力量关系发生变化,这种潜在的敌意就有可能转化为公开的报复。这种不幸已为中国社会的历史一再验证。遗憾的是,人们并没有从刻骨铭心的体验中获得太多。人格尊严之于人的心智健全以及社会整体和谐的重要性,连我们的教育者都还缺乏起码的认知。只有在社会共识和规则制度(法律)的基础上,才可能确保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在我们这个社会中获得尊重和保护,无论是成人或是孩子。(《解放日报》200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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