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医师李医生在武汉市常青花园附近开了一间妇科诊所。今年4月初,一制药厂要求李医生提供一些患者的信息,以便推销保健药物。李医生碍于情面便按要求提供了曾在诊所看病的刘女士的情况。此后,刘女士接二连三地收到制药厂的产品宣传资料。制药厂还派人不分白天黑夜、三番五次提着药品上门“服务”。刘女士从推销员的口中套出原委,愤然将李医生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认为,李医生未征得刘女士同意,将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情况通告制药厂,是一种侵权行为。故此判令李医生赔偿刘女士3000元精神损失费。(《湖北法制报》2003.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