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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执法死于同事枪下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2003-07-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田绍华是四川省乐至县法院执行局的法警。2002年9月2日,田与宋道志等法警执行案件时遇到农民暴力抗法,宋道志拔枪示警,农民姚学之上前抢夺,结果手枪走火,击中田绍华,田在送往医院途中不幸身亡。

法院通知田妻陈蓉萍说,田绍华不是被农民抗法打死的,不能被评为烈士。法院按规定给予6万余元的抚恤金。今年1月24日,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宋道志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之后陈蓉萍想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宋索赔,但法院以民法通则规定“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给法人、公民造成损害的,应由所在国家机关给予损害赔偿”为由予以拒绝。

今年5月底,陈蓉萍向法院提出要求国家赔偿的申请。陈蓉萍的代理律师敬春认为,法院给予田绍华家人一次性抚恤金,只是履行了单位依据劳动法规给予其应该享受的工伤劳保待遇。但没有对第三人过错所产生的侵权结果进行损害赔偿。法院应当向陈蓉萍进行国家赔偿。

对此,乐至县法院认为,田绍华生前是法院工作人员,并且是在执行公务中死亡的。因此其身份应该是公务员,而国家赔偿法中所指的“公民”是否包括执法过程中的相对人——“公务员”,还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此,对予田绍华家人要求国家赔偿尚未作出最后结论。(《深圳法制报》200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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