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5日,刘拴霞将买来的“毒鼠强”倒在杂面糊里,毒死了张军水。案发后,张军水的全家人替刘拴霞求情,认为张军水“死有余辜”,全村400名村民写联名信,请求法院开恩。
在审理刘拴霞案时,人们提出了一个陌生名词——“受虐妇女综合征”。受虐妇女综合征原是社会心理学名词,上世纪70年代在国际上开始成为法律概念,现已有许多国家的法院依据这一理论,将受虐妇女在极度恐惧下杀死施暴人的行为认定为受虐妇女的正当防卫。许多以暴抗暴的受虐妇女因此得以当庭无罪释放。
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专家陈敏长期致力于这一理论的研究和倡导。陈敏认为,刘栓霞确实长期遭受严重家庭暴力的侵害,其行为完全符合受虐妇女综合征的行为模式,其人身危害性仅针对施暴人,一旦施暴人消失,她对其他人不会有任何人身危害性,因此可以考虑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
2003年7月9日,宁晋县法院以刘拴霞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但围绕受虐杀夫与正当防卫的争端也再次引燃。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旭文说,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为刘拴霞辩护的理由:一是正当防卫说,二是精神病人说。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刘的行为不符合这一要件。若承认刘的杀夫行为是正当防卫,那就意味着长期受虐的人都有权剥夺施虐人的生命,这是任何法治社会都难以认同的。精神病人说也有不妥之处。刘拴霞作案思路非常清晰,不大可能得出她是精神病人的结论。
而海军大连舰艇学院军事法学教研室于恩志认为,刘拴霞杀夫就是“正当防卫”。不法侵害不仅包括单一的一次性侵害行为,而且包括连续性、经常性的不法侵害。因此,如果把丈夫对妻子十几年的虐待行为看作一个完整的行为,那么这一不法侵害行为仍处于正在进行之中。受虐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该案审判长王彦坡说,我不能去做没有法律依据的事情。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受虐妇女综合征”并没有被引进中国的法律,刘拴霞杀夫不能算作正当防卫。刘拴霞的辩护律师以量刑畸重为由已提出上诉。(《南方周末》2003.7.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