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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孝大案引发的思考

2003-07-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7月1日,上海市普陀区培佳双语学校创办人、前法人代表、校长陈孝大被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有挪用公款罪。

1996年,华东师大外派访问学者陈孝大在取得博士学位回国后,“下海”办了一所民办小学。短短几年,学校发展成为了12年制双语学校,在校学生人数达1533人。2001年4月,陈孝大从学校开具一张20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个人购房。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陈孝大是否构成犯罪问题发生争议:一是陈孝大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控方认为,陈孝大是普陀区教育局任命的下属学校校长,系国家工作人员。而辩方对此不予承认,称陈孝大只是把档案“挂靠”在教育局下属的普陀区教育学院,不占编制、不领工资、连“四金”也是自己出钱交。二是陈孝大提走的20万元是正当借款还是犯罪挪用。控方认为,陈孝大不请示不汇报,私自提款且3个月内不归还,构成挪用公款罪。陈孝大则称,根据学校内部成规,中层以上干部可以向学校借款买房,其行为没有问题。

不难看出,民办教育领域产权界定不清、权益责任模糊是导致陈孝大案的根本原因。

陈孝大称,2000年,普陀区教育局未经他的同意,强行将“民办培佳学校”划归了控股股东属公有性质的海文公司。而2001年12月,普陀区教育局给学校发放了一张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剥夺了培佳学校民办的性质,使学校自然成了公立学校。

花大量心血成功创办了一个知名的学校,最后不仅学校同自己没一点联系,还面临牢狱之灾。在情理的层面上,陈孝大很冤。不妨设想,如果办学之初,学校的产权关系得到清晰的界定,陈孝大当不会有如此遭遇,但问题的症结正在这里。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但在此之前,教育领域一直不存在个人产权进入的可能性。因此,在制度的层面上,陈孝大今天的糟糕结果甚至是合逻辑的。

由陈孝大案所引发的一个不得不让我们思考的更本质的问题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长期存在着社会和市场事实在前、制度安排合法化在后的现象。该如何对待那些先行者呢?他们中的一些人的工作颇具社会价值和效益,是不是也应该得到一定意义上的善待呢?(《中国经济时报》200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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