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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少年乞讨是否有罪

2003-07-3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3年5月13日,湖南省双峰县城湘运汽车站有3名十几岁乞讨的少年。他们衣衫褴褛,跪在地上,不停地向过往的行人叩头。他们面前摊着一张告示,向人们诉说着各自家庭的不幸——房屋着火、父母病危、家庭困难等。很快,人们便几角、几元地将身上的零钱取了出来。慢慢地,3个小孩面前盆里的零钞就堆起了尖尖。

5月18日,民警尾随3人,将正在收受他们“乞讨金”的两名幕后操纵者抓获。这对年轻夫妻是安徽省临泉县农民,男的叫孙双喜,女的叫郭玲,乞讨少年是他们的亲戚。

夫妇俩对警察说:“我们带他们出来,是为他们父母赚钱的。出来之前,我们与他们父母签订了‘合同’——每年付给3个小孩3000元工资,其他费用全由我们负责。这次出来之前,我们已经预付了他们父母各1000元。而且3个小孩也是自愿的。”

自2002年12月开始,他们夫妇带着3名少年乞讨,行迹已遍及广东、广西、湖北、贵州、湖南等地。3个孩子平均每天大约能乞讨到60至80元,近半年多的时间里,少年们已给家里汇款6000元。

经警方通知,3名少年的家长来到双峰县,接走他们的小孩。面对民警的责怪,3名家长反复强调:“我们家庭实在太穷了,很难凑起小孩上学的学杂费;就是让他上学,如果考得了大学,我们拿什么让他们上学呀?现在大学生不包分配,转了一圈又回到农村来了……”

面对孙双喜夫妇的违法事实,司法机关在处理时却犯了难。若以诈骗罪论处,因行人施舍很零散,犯罪金额难以取证确定;而以虐待儿童罪论处,因虐待行为的认定是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有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的表现,孙双喜夫妇显然主体资格不符,也没有打骂威逼孩子的行为。(《人民法院报》200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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