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周迅的过错,本人不想为他作任何形式的辩护。遵守规则对一个社会和个人来说是何等重要。只要制度规则本身是合情合理特别是合法,即便是高考状元,也不应该拥有“逍遥法外”的权力。
问题在于:相应的制度规则本身,是不是合情合理合法?孤立地看,该省招生办规定似乎无懈可击,这其实也是全国各地很久以来的习惯做法,似乎从没有人提出过疑义。
但是,如果站在考生的立场上,我们就会发现这条规定的荒谬之处:既然考生已经因为他的过错,受到了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处罚;如果违反法律或触犯刑律,当然还得接受治安或刑事处罚。但处罚的度也应该到此为止。高招办再来一个“不得报考”,是不是意味着高招办的“越俎代庖”,代替高校和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处罚权,同时也是对当事人来了个“一事二罚”?
一事不能二罚,是一个社会基本的法治原则,背离这个原则的政策规定,就是不合理不合情也不合法的,理当变更或废除。(《羊城晚报》2003.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