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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职工对“已经损失”的数字有知情权

2003-08-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7月16日,北京市公布了近三年来,该市累计查处国有企业违纪违法案件1007件,查处109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35亿元。

既然能计算出“挽回损失”的数字,我想那“已经损失”的数字不会没有计算出来;那为何不也连同“已经损失”的数字一块儿公布呢?这些年,大凡“挽回损失”,总是与“已经损失”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只要是有了“挽回损失”,就肯定有“已经损失”,并且多数情况下,“挽回的损失”要小于“已经损失”的。正因为这样,如果要尊重国企职工的知情权,就应该把这千余国企蛀虫造成的损失公之于众,让职工们也能“心中有数”。

为了减少此类事情的发生,除了要完善权力制衡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切实加强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的建设,防止权力行使的失范和滥用等外,我觉得还有一条绝不可忽视,这就是广大职工的知情权,这也是民主监督的重要措施。(《杂文报》200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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