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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不容“掺水”

2003-08-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吕某三个月前来到海南省海口市某私营酒店工作。酒店与他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为吕某提供的待遇是“包吃、包住、月工资300元”。不久,吕某了解到,海口市现在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是450元。为此,他向酒店老板提出了质疑。老板却说:“政府的规定是对光拿工资的人而定,不同于包吃包住的待遇。如果把住宿折合成货币,每月得200元、包吃也值150元。这样加起来,六七百元已超过了最低月工资标准。再加上加班费,真正发到你手里的工资,绝不会低于450元。”

对此,海南省人事劳动厅解释道,根据《劳动法》,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因此,酒店的做法是违法的。酒店至少应给吕某再增加150元工资,才不低于当地45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人日报》200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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