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黑龙江省桦川县的孙美娟开了家“天乐自唱厅”,王云鹏到歌厅做兼职调音师。孙美娟和王云鹏都刚满20岁,两家也很熟悉,不久双方热恋并多次发生性关系。1998年4月22日清晨人们在歌厅发现孙美娟的尸体,她的喉管被锐器切断,但现场未留下更多的作案痕迹,此案就此搁置。
一年后,1999年3月17日,桦川县公安局以涉嫌杀人罪将王云鹏拘留。审讯了9个小时后,王云鹏认罪的证言形成。
在拘留所里,王云鹏始终弄不明白,警方为什么如此坚定地把他列为凶手。后来得知,在多次警方询问笔录中,父亲的一位朋友、王云鹏称他为樊姨的樊立华说“我在现场看到了他”,认定王在杀人现场。樊立华的前夫与王云鹏的父亲王海山是同学,加上王云鹏的母亲早亡,樊立华和王海山曾有一段感情纠葛。
2000年7月中旬,佳木斯中级法院认定,案发前,孙美娟和王云鹏谈话中争吵并厮打起来,王云鹏用尖刀将孙美娟当场杀死。此时樊立华路过,发现孙美娟已死,让王云鹏拿走孙美娟的金颈链等制造图财害命现场后逃离。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云鹏死刑。
王云鹏的代理律师高明礼作了辩护状,并代理被告提起了上诉。高律师认为,王与孙美娟正处于热恋中,没有理由动杀机。其次,本案缺乏相关证据。杀人凶器水果刀,与刑事技术鉴定书的结论不符。水果刀的来源不清。死者身上配戴的金首饰始终也没找到。公安机关依靠压力取得的口供是起不出赃证的。本案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错案,上诉人一未杀人,二未去过现场,从口供上看,内容不一,前后有矛盾。没有证据,没有血迹、指纹,依靠主观臆断分析定案,简直荒唐。
2000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此案被发回重审。
王云鹏被抓捕之后不久,樊立华也因包庇嫌疑被警方拘留。两人关在同一个拘留所里,1999年7月初,放风的时候,王云鹏趁机将一封质问信塞到了樊立华的手里,此后他陆续收到了樊的三封回信。其中一封写道:
以前我想见你爸是让他去和一个人谈谈,如果这个人开金口,我们马上就能回家。可是害我们这几个人,我不会把他、她放过的……你也是被害人我也是被害人……如果你无罪释放,我不也就回家了吗?
一审开庭时,高律师问樊立华:“为什么公安机关称你见到王云鹏杀人。”樊答:“我没有说过。”在公诉人的抗议声中,这轮质证被叫停。
在狱中,王云鹏还说:“樊丽华在看守所擦玻璃时对我说,公安局×××跟我达成口头协议:如果我出庭作证,每分钟给我一万元,然后就放了我……”
高律师说:“这几封信或许是揭开事实真相的钥匙,因为樊立华在信中提到一个人知道案发情况,如果沿着这条线索补充侦查,也许就会找出真凶。”
经历四年的磨难之后,王云鹏一案再次开庭。再审判决书中认定,樊立华的四次供述说法不一致。而且樊立华是在什么情况下,于案发后一年才到公安机关指证王云鹏,卷宗记载不明确。再审法庭认为本案既无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又没形成体系,公诉机关的指控根本无法成立。2002年8月14日,佳木斯中院判决王云鹏无罪释放。
今年6月12日,笔者见到了本案一审的审判长张彦斌。他告诉笔者,接手这起案子时就觉得证据不足。今年2月13日,佳木斯检察院向审判机关提起抗诉。7月22日,检察院又撤销了抗诉。
王云鹏一案的所谓“证据”材料,互相矛盾、疑点重重。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佳木斯市检察院,对如此充满疑点的案件凭什么批捕、受理?为什么不查处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佳木斯中院面对矛盾重重的材料,却判处王云鹏死刑。法官的职业道德、良心何在?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仍然有人滥用司法权、有罪推定,超期羁押,野蛮擅断。这种现象值得深思!(《民主与法律时报》200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