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采取了不正当的方式处理家庭矛盾,从受害人变成了敲诈勒索嫌疑人。然而,事情的发展过程却扑朔迷离。就在他被羁押期间,曾向警方报案的第三者与家人,又向警方出具担保书,希望警方放人,让双方私下协商解决这一矛盾……
今年36岁的小李住在北京东城区某小区,从企业下岗后,他一直失业在家,妻子杨某在一家私企打工。2002年3月7日,杨某向小李坦言,她与同事老赵有不正当关系。3月9日,小李逼老赵写下一张欠款2.5万元的欠条。3月14日上午10点,在北京安定门外肯德基快餐店门口,小李把老赵带到东墙边,一手接过用信封装着的百元钞票共2.5万元,一手把老赵写下的欠条递过去。钱款与欠条交接完毕,小李转身要走,被早已埋伏在周围的便衣警察当场抓获。
很多男人轻视小李的行为:“老婆有了外遇,不急着解决问题本身,却趁机去敲诈,这世上就是有这种没骨气的人!”而女人特别是为人妻者,对小李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你早就看出了老婆有问题,为什么要沉默?同时又在不该出手的时候,不恰当地出手。”对小李被判刑,他们真为他觉得冤——本不该如此啊,一个有理的人变成了理亏的人。
就在小李被羁押期间,曾向警方报案的第三者与家人,又向警方出具担保书,希望警方放人,让双方私下协商解决这一矛盾。在警方询问四个当事人时,每个人从自己的利益与自尊出发,讲述了同一事件的四个不同版本。下文中括弧里的内容为记者加注。
A版本 讲述人:小李(36岁,北京某企业下岗职工)
我是2002年3月7日知道妻子与老赵有不正当关系的。3月1日,我和我爱人聊天,问她怎么老有事,很晚才回来。她很不高兴,说:“你管不着,这是我自己的事。”3月7日,她主动向我坦白了与老赵的关系,说她与老赵关系不正常。我当时什么也没做(小李向警方强调),我向她提出离婚,她不愿走。之前,我也见过老赵,知道他们是同事。2001年7月,老赵曾到家里帮我装雨搭子。后来我知道他到我家有四五次吧。但我没想到他们有不正当关系,因为他们年龄差距太大(小李的妻子杨某26岁,老赵52岁)。老赵是北京人,个子不高,皮肤较黑。
听了这话,当天,我就把她轰出家去了,没提别的要求。3月9日凌晨1点,杨某回了家,当时我想详细问她这些事。早晨起床后,杨某找了药片要吞下去,说不想活了,老赵骗了她。眼看要出人命,我把杨某的药片抢下来之后赶紧给老赵打电话:“你干的缺德事,快来看看吧。”
我家住的是里外间,外间是厨房。老赵是11点30分来的,他爱人也一起来了,当时我正切菜,切胡萝卜。看见他进来,我就骂他:“找打呢!我跟你爱人这样你干吗?这事你说怎么办吧?”老赵说:“兄弟别上火,有事好商量,别冲动。”他也承认了,与我爱人之间有性关系。他说让我提要求,什么要求他都答应,他爱人也这么说。后来我们3个人就坐在厨房谈,杨某在里间床上哭。我提出经济补偿10万元。老赵说:“太多了。5000元吧。”老赵的媳妇说:“5000元太少。”老赵说:“2万元以内能接受。”我要3万元。老赵不乐意,我说:“看在嫂子的份上,要是同意解决就是2.5万,不能再少了。空口无凭,你给我写一张借条。”他们同意,老赵给我写了张欠条。我骂他:“以后如果你不跟杨某断绝关系,我就杀了你们。”老赵媳妇也说:“他们如果不断绝关系,我就先把老赵杀了。”
3月13日,我给老赵打电话,我和我爱人准备离婚,让他把钱给我。3月14日上午9点,杨某在家还没上班。我给老赵单位打电话,电话打通了,没人接。9点20分,老赵打过来电话,约好10点在安外肯德基见面给钱。9点45分,我出门。10点10分,在快餐店门口,我把老赵让到店北侧墙处,当时没注意周围有警察。他问我:“借条带了吗?”我说:“带了。”然后,我接了钱,给了他借条。钱是百元一张的,用信封包着,我也没细数。刚转身,就被警察抓了,带到了和平里派出所。
“要钱是什么行为?”面对北京市东城区警方的询问,小李说:“是老赵对我的精神补偿。”当时,他丝毫没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
B版本 讲述人:小李的妻子杨某(26岁,某私企职员)
(26岁的杨某户口所在地是北京昌平,有一个3岁的女儿。早在2001年3月1日,她在单位———北京某技术研究所与老赵认识了。2002年3月14日11:05,案发当天,面对警方询问,关于与老赵的关系,杨某回答得直接而又彻底。她反复地表白,她与老赵是因为有爱才有性,没有金钱与利益的关系。)
在原单位,我是库房检验员。老赵当时是设计师,后升至副总经理。2001年7月4日,我们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到2002年3月8日,可以说到今天,我们一直保持着性关系。我爱上他是因为当时他对我特别关爱,我也很喜欢老赵。我们发展到这种地步是双方都情愿的,很自然地保持这种关系。我爱他,我们的性关系是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的,没有权钱等利益关系。2001年12月30日,老赵给我3万元让我开饭馆用。他还给过我一个手机,2000元买的。后又给过我5000元。发生性关系后,老赵给过7000元,但不是因为那事才给的。
2001年7月,我丈夫就知道我与老赵关系很好,知道我与老赵发生性关系是2002年春节初八的晚上。老赵睡在我家,当时小李也在。那晚上我与老赵发生关系,并睡在一起,小李当时睡在我们同屋的沙发上。小李当时没有表态,只是心情不好。事先我曾对小李说,如果你能容忍我与老赵的关系,我们就在一起,否则,便离婚。听了这话他没说什么。
2002年3月6日,我与小李吵架了,因为我与老赵的关系,还有家庭经济不景气的问题。后来我离家出走了,想自杀。我找到老赵,自杀行为被他阻止。他劝我说,会照顾我。之后,我回家了,三四天没吃饭,后来晕倒了。3月9日晚9点,小李见状便跟老赵取得联系,让其到我家,说我病倒了。大约晚11点,老赵与其妻子带着水果来到我家看我。
老赵的妻子也知道我与她丈夫的这种关系。2002年2月4日,我就住在老赵家了,当晚我与老赵也发生了关系。她也住在那间房内,什么都知道。她也没有反对,而且床都是她给铺的。
那天,老赵与他爱人到我家时,我在床上哭。小李气愤地说:“你说这事怎么办吧?你把我们家都给毁了。弄得杨某人不像人鬼不像鬼的。我同你媳妇这样你干吗?”老赵把小李手里的菜刀夺过来,说这事好商量。我老公说:“这事要不就去公安局,要不就经济补偿。”后来他们商定3月14日交钱完事。
警方问:“你对这事(小李向老赵索要经济补偿)怎么看?”
杨某回答:“老赵拿来钱给小李是一种补偿,我认为是应该的。”
C版本 讲述人:老赵(52岁,设计师)
(案件发生的当天,受害人老赵也被警方一同带回派出所询问,与杨某一样,他对“爱情事件”的具体时间记忆犹新。)
2001年7月4日,我与杨某第一次,直到2002年春节前。我们说好了,彼此与爱人离婚,我们两人结婚。我知道,我与杨某保持关系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2002年初,我与杨某在我家被我爱人撞见。我爱人跟我吵架。我找过杨某,要断绝这种不正常关系。杨某就哭。
2001年七八月间,从小李的话语之间,我判断他知道我与杨某的关系不正常,但他没说太明。我去他们家,一起玩到很晚,杨某不让我走。有二三次我与他们夫妻住在一间屋。我与杨某在床上睡,小李在沙发上睡。
2002年春节前后,我爱人要求我与杨某断绝关系,杨某不干。
2002年3月9日,听说杨某要自杀,我与我爱人带着营养品去看她。
在杨某家里,小李抄起一把菜刀说:“你这么大岁数勾搭我媳妇,你说怎么办?”我说:“你别这样说,我和她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我与你关系也不错。”他说:“现在不是讲经济效益吗?你看怎么办?”我说:“这与经济效益联系上不合适。”他又说:“今天要是你拿不出10万元钱,别想出我家。”我说:“咱们哥儿们一场,你有困难,我给你点钱可以。”他说:“你给够。”我说:“我努力到家了给你5000元。”小李听了又冲过来要拿菜刀,我努力挡住他不让他拿菜刀。我说:“有话慢慢说。”我爱人插话说:“太多了吧。”小李说:“看我嫂子的面子,2.5万元。”我打岔说:“我身上没带这么多钱。”但他咬定2.5万元不松口,不答应他就不让我和我爱人走,还说拿刀杀我。谈妥后,小李拿出纸笔,按照小李口述,我写:今借李某某人民币25000元整,2002年3月14日还,借款人赵某某,2002年3月9日。小李最后说:“我是我,她(杨某)是她,以后她再找你,我管不着。”
D版本 讲述人:老赵妻子(51岁,教师)
(老赵的妻子51岁,大专毕业,是一所学校的老师。2002年3月13日晚10点25分,老赵的妻子独自一人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派出所报案)
小李,36岁,无业,北京人,家住北京市东城某小区,向我爱人进行敲诈。他声明只要存折不要现金。小李在电话里说,当天早上杨某病了被一个男的送回家,让老赵去一趟他家。3月9日,我们带了100多元的营养品去看小李的妻子杨某。到了他家,小李拿着刀。老赵说:“兄弟,别发火,有什么事慢慢说。”小李说:“你必须与我爱人了断,不然我就杀了你。”我说:“可以,不然我先将老赵杀了。”小李说:“我爱人是受害者,你得给10万元……不行那得3万。”
老赵与小李的爱人杨某关系密切,密切到什么程度我不清楚。
但是,3月16日,即案发后两天,老赵与妻子联名向东城区警方出具了一份担保书,从正文与签名笔迹看,这份担保书是老赵妻子一人执笔完成的。担保书说:
……我们对此事进行了深刻的思考,现我们愿担保小李。原因是:小李是一个很本份的人,以前从没有做过违法的事,是由于我们在生活上的不检点,给小李和他的家庭造成了影响,在处理过程中双方的不冷静,导致了小李说话过激。又由于我自己过虑匆忙报警,把本应通过教育调解处理的问题,(推给了警方)导致了警方的费心,给警方添了麻烦,为此我深感不安。
为了小李的前途和我们两个家庭的安定,现在我们与小李的家属达成协议,特向警方提出申请,要求由我们自己来解决,请给我们这个机会,让我们双方的家庭来协商解决此事,我们相信此事的发生使我们特别是小李会得到一次终身的深刻教育。
因为我的报警给公安局造成的麻烦,我们真心地表示歉意。
2002年7月4日,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小李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勒索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东城区法院2002年7月16日开庭审理。
2002年8月13日,东城区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小李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证据也表明,被害人老赵在约定的取钱日期前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小李取钱之时,警方已经埋伏在附近,致被告人小李将钱占为己有的目的不能实现,故其行为应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中负有相应责任,故对被告小李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拘役5个月。
新《婚姻法》中列出的可以请求赔偿的过错有如下四点: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只能向自己的合法配偶索赔,而不能向婚姻以外的人索赔。就是说,想向第三者出气,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始作俑者都是婚外情。那些即将陷入和已经陷入婚外情漩涡的人们:为了家人和自己人身财产的安全,收回你们不该有的冲动和感情吧。(《家庭周末报》200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