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强烈反对在校女大学生怀孕,但更强烈地质疑校方作出开除决定的法律依据。因为“开除”,意即剥夺一个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如此严重的处分,仅仅根据“校规”,显然是很不对称的。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剥夺怀孕的成年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禁止成年女性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怀孕。
之所以造成这种有意无意侵犯成年大学生公民权利的现象,根本的原因在于,高等学校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忽视”了在校大学生绝大多数都已经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这一事实。
一个成年人有什么样的公民权利,从宪法到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因为在校大学生的“学生”身份,其许多权利却被校规、社会舆论等有意无意地剥夺了。(《深圳商报》2003.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