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阳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量刑过重为由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法院认为,杨阳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杨阳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走被害人的贵重物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依法应惩处。杨阳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本案具体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03年8月1日,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判决杨阳由死刑改判为死缓。改判的依据一是被害人郭某隐瞒已婚的事实与杨阳恋爱并同居,有过错在先;二是根据最高法院“济南会议”中关于因家庭和感情纠纷、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处理中“慎杀”的意见。(《北京法制报》2003.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