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广东1992年修改的条例就已考虑到独生子女或无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当时的规定是: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干部、职工,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的除外);无子女的干部、职工退休金按本人工资100%发给。
去年,《条例》修改为: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所在单位按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并且特别规定: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市、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助。无子女的农民年老丧失劳动力时,按《广东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给予优先照顾。
以广州为例,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万余元,30%的一次性奖励有6000多元;而无子女或独生子女死亡的职工,今年退休可获2万余元的一次性补助。(《羊城晚报》2003.8.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