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居民李某与通州区永乐店镇孔庄村农民王某签订了买卖房屋契约,花2万元买下了他家的一套平房院,包括北房5间、东厢房3间、棚子2间及院墙。同年5月16日,二人到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将该房屋使用权人变更。后来买方李某又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拿回自己的购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因此,李某购买位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宣告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无效,双方当事人分别返还房屋和购房款。(《北京日报》2003.8.19)